张家口市公安局(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2025-11-06
发布机构: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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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 张家口市公安局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 1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 2 |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 3 | 对旅馆进行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 4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
| 5 | 对民用枪支弹药使用企业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6 |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 7 | 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检查 |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账;(二)动态监控平台的使用。重点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的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情况,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车辆动态信息,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限速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三)驾驶人安全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车辆驾驶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聘用驾驶人进行资质审查;(四)驾驶人安全记录。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和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核查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五)车辆安全状况。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强险期限和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抽查车辆安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灯光、轮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车辆非法改装等情况,督促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六)客运场站安全宣传及检查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客车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等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客运场站严格落实客运源头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反馈整改情况,属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
| 8 | 对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9 | 对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 1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 11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 12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 13 | 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
| 14 | 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 15 |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16 | 对民用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 17 | 对公章刻制业单位行政检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列表;(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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