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2025年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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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张家口市公安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2025年度) |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科室) | |
1 | 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行政处罚 | 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立即予以冻结 | 反恐支队 | |
2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反恐义务 | 反恐支队 | |
3 | 未按规定实行客户实名制的行政处罚 | 提供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提供住宿业务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 反恐支队 | |
4 | 对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 | 1.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2.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3.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 反恐支队 | |
5 |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不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反恐义务 | 反恐支队 | |
6 | 对违反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规定的行政处罚 |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新闻媒体等单位依法宣传报道 | 反恐支队 | |
7 |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工作的行政处罚 |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反恐支队 | |
8 | 阻碍反恐工作的行政处罚 |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反恐支队 | |
9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未办理跨区经营备案证,违规经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 | 当事人承诺期限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治安支队 | |
10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招录保安员有严格的要求,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违规招录保安员。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 | 当事人承诺期限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治安支队 | |
11 |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机动车修理企业未按规定登记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修理企业承修机动车要如实登记 | 治安支队 | |
12 | 对旅馆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身份证件行为的处罚 | 旅馆经营单位未按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进行旅客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旅馆经营单位实名、实时、实数、实情登记旅客信息 | 治安支队 | |
13 | 对旅馆未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五必须”的处罚 | 1、未查验未成年人身份并登记信息2、未询问并记录监护人联系方式3、未询问并记录同住人员身份关系4、未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5、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未落实未成年人“五必须”接待未成年人旅客 | 治安支队 | |
14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申领营业执照后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对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向原备案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 治安支队 | |
15 |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 2、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50万以一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 | 治安支队 | |
16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生产拼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 | 不得擅自生产拼装机动车 | 交警支队 | |
17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 | 不得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 交警支队 | |
18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销售拼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二种行为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 | 不得销售拼装机动车 | 交警支队 | |
19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四种行为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 | 不得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 交警支队 | |
20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 交警支队 | |
21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条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 | 交警支队 | |
22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载客或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不得超员载客或违反规定载货 | 交警支队 | |
23 | 对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罚 | 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或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不得超载或违反规定载客 | 交警支队 | |
24 | 对未按要求承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1.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运输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 2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 3.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丰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凭证运输; 2.查验证件与货物,确保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运输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相符; 3.全程携带运输证 | 禁毒支队 | |
25 | 对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处罚 | 1.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网络运营者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网络运营者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或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网络运营者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 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等措施; 5.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 网安支队 | |
26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处罚 | 1.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2.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 《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45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2.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 网安支队 | |
27 | 对单位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 1.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聘用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2.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聘用虽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但招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被道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1.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如持旅游、商贸等签证入境外国人及外国留学生、非法入境毗邻国家人员等) ; 2.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不得聘用虽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但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的外国人。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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