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1-27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一)申请受理。新生儿父或母可向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异地入户,提交父或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原件,签署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告知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办理模式、办理时间、申请人联系方式等)。申请地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核,全部扫描形成电子材料,通过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流转至办理地公安机关,暂时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副页暂不裁切),退回申请人其他材料。

(二)审核反馈。办理地公安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应及时根据属地新生儿入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将拟入户新生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未签名确认)和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受理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受理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符合入户申请告知,加盖办理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申请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由办理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告知书应留有办理地公安机关咨询电话并加盖办理地户口专用章),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申请地公安机关。

(三)申请人确认。申请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反馈的信息后,应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以下手续:对于符合入户条件的,将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受理书交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确认,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副页联裁切留存当地,正页联退还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告知书交由申请人,并退回未裁切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四)落户办理。办理地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地公安机关流转来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受理书电子材料后,应立即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儿信息,并于3个工作日之内将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办结确认书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申请地公安机关,同时电话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您关于新生儿入户的申请事项已经办结,相关信息已经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可以到申请地领取办结回执,后续您可以自己或委托亲友来办理地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如您急需用证,也可以在申请地申请开具新生儿户籍证明。

      (五)材料归档。申请地公安机关确认新生儿入户后,应将签名确认的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联原件等材料严格按户籍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办理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相关办理材料归档,并将签名确认的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下载打印入册。对于不予受理的,办理地公安机关和申请地公安机关均应将不予受理告知书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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