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烟花爆竹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7-30
发布机构: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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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张家口市公安局烟花爆竹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 |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9月29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以上条件均符合 |
2 | 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9月29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燃放的;(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重度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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